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 年第 5 号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6 号),现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定期定额户的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时,调查户数为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 5%。
二、我 省的定额执行期为一年。
三、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 15 日内,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四、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 20% 以上(不含 20% )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五、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 3 个月超过或低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应当提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六、本公告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地税发〔 2006 〕 143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6 年 11 月 22 日